摘要: 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会员自律规约(2022年4月26日)为切实加强文化旅游行业和摄影创作人员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
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
会员自律规约
(2022年4月26日)
为切实加强文化旅游行业和摄影创作人员的信用建设和自律管理能力,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创作、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协会和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和摄影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会员自律规约”作为行业法人组织和个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经营服务和创作行为,建立健全协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会员自律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协会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国从事文化旅游行业和摄影事业的法人组织和个人遵守本约定,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会员应崇尚道德、遵纪守法、坚守底线、加强自律。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量力而行、发展有序;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公平竞争、团队协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各法人组织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文艺路线,自觉遵守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文旅融合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文艺创作的“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第六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弘扬团结、互助、协同、友爱和发展的精神,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调活动,抵制损人利己的行为,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
第七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遵规守纪,依法经营、文明创作、诚实守信、自强自律,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和自律诚信建设,塑造良好行业文化、企业品牌和社会信誉。
第八条 本行业规约提倡业内法人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的技术和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倡同业人员和创作人员弘扬正能量,发挥积极正确的文化艺术对人民群众的精神引领作用。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九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所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重视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法人组织和个人自律能力和公信力。
第十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广告法,不作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人声誉;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和文化水准,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抵制三俗(庸俗、低俗、媚俗)文化产品、抵制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思想侵害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
第十一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爱护,业内技术交流和人才流动要通过正常渠道,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他人的成果和挖走他人的人才。
第十二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共同保护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提倡公平竞争,不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信誉的言论,不搞互相倾轧的恶性竞争,对于同行业务要互相照顾,加强协商,不以眼前利益损害行业、法人组织和个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如发现欺诈或可能给同行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协会,以便由协会调查核实后通报,减少和避免同业法人组织和个人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培训、座谈、交流活动、展览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等,推动协会服务工作的深入。
第十五条 业内法人组织和个人要自觉履行社会公共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和文明生产,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经营和创作活动中不污染环境,不浪费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规约执行
第十六条 协会是本规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向会员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会员有违反本规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规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会员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有权对规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规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约执行机构及协会会员的实施和履行本规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生效期间,经规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对本规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由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经中国文化旅游摄影协会2022年4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